近期iMessage垃圾短信骚扰苹果手机用户的相关案例被媒体多次曝光。垃圾短信内容涉及房地产、促销、汽车4S店活动、网络游戏等领域,对用户造成一定困扰,并带来潜在的信息安全威胁。
iMessage滥发垃圾短信趋于专业化和规模化
——iMessage垃圾短信形成规模化利益链
手机垃圾短信行业出现过群发器、伪基站等群发工具,目前,包括“苹果推信”等在内的诸多专门面向iMessage的专业群发工具也开始广泛出现。
苹果推信推送的信息可支持3000字符文本短信,可嵌入表情、图片、视频等内容,每小时可向200万用户发送短信,可实现定时、定量、定区域发送iMessage短信。群发服务商通过选取数据库中存储的iMessage活跃账号发送,并声称已掌握全国2000万用户账号,实际送达率超过95%。
在百度中搜索“苹果推信”可搜到336万个链接,淘宝上存在大量苹果推信业务代理商,提供每条3~5分钱的信息推送服务,推送量可高达100万。同时还存在售卖苹果推信设备的商家,设备售价约3万元。
在iMessage群发行业中,现已形成包括广告信息制作、推送设备制贩、用户账号收集整理、垃圾信息推送、推送量核算与收费等环节的完整垃圾信息利益链,各环节上已聚集了一定规模的企业、服务商和代理商。
——iMessage垃圾信息缺乏有效治理
目前iMessage服务提供者苹果公司对于垃圾信息的主要做法是由用户将发送者的Apple ID举报给苹果公司,但由于Apple ID申请门槛极低,加之用户实际举报意愿不强,因此对于iMessage垃圾信息的治理效果尚不理想。
此外,由于iMessage服务与iPhone、iPad、iPod Touch等设备在系统层面上进行了集成和加密,因此,相对于传统短信以及各类即时通信工具,iMessage上传输的信息内容不会被基础电信企业的短信网关拦截,也不会被手机安全软件屏蔽,这也间接造成了iMessage上垃圾信息泛滥却难以得到有效治理的局面。
移动广告需求强劲,发送行为亟待规范
——iMessage垃圾短信泛滥,其本质是移动广告需求向高性价比发送渠道转移
2008年以来,通信监管部门及基础电信企业开展手机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互联网安全企业积极推广具有拦截功能的手机应用软件,同时公安机关持续加大对伪基站设备的打击力度。手机垃圾短信滥发势头得到遏制,短信媒体中的垃圾信息推送效果逐步减弱。
同时,全球范围内智能通信终端广泛普及,iMessage、微信等即时通信应用快速聚拢海量用户,用户发送的即时通信消息数量快速增长。
iMessage依据用户账号进行推送,并非依据发送数量收费,且发送iMessage信息不受基础电信企业部署的短信拦截系统限制。因此,与传统手机短信相比,iMessage具备高送达率、低成本等竞争优势,必然成为移动广告及各类垃圾信息的新型发送渠道。
——移动广告须遵循“发送主体权威、用户明示许可、随时自主拒收”原则
广告商推送移动广告,其目的是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培养潜在消费群体,以期提升潜在商业利益。在这种经济状态中,只有消费者对某种产品或服务增加了注意力,才有可能购买该产品及服务。
尽管过多的广告垃圾信息遭到广大用户谴责,但通过吸引注意力来转化为收入的商业形态仍是目前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典型商业模式,大量推送垃圾信息的公司及个人也获得了可观的收入。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目前的注意力经济学认为,真正有价值的注意力营销应遵循“发送主体权威、用户明示许可、随时自主拒收”的原则。
发送主体权威,指由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审核和认证的推送方,其推广信息中附加认证标志。通过确立权威发送主体,逐步提高用户关于推广信息的辨识度和敏感度,淘汰违规服务商。
用户明示许可,指企业在推广其产品或服务时须事先征得用户许可。获得用户许可后推送的信息不仅不会受到指责,而且用户对信息内容的关注程度也较高。
随时自主拒收,指用户可随时获取或停止接收推送内容。在对发送者的发送行为和推广内容进行严格规范的前提下,保证用户随时自主拒收的做法可确保用户的接收选择权,保护用户免受侵扰的相关权益。
疏堵结合治理垃圾信息
——针对垃圾信息发送者制定明确严厉罚则,是推动移动广告规范发送的必要措施
垃圾信息已成为消费者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而由消费者开展追踪垃圾信息发送来源与相关举证工作通常面临较大困难,也难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手段获得相应补偿。
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机构收集举报线索并开展调查,对于证据确凿的案例,积极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维护用户利益。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问题展开调查,并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垃圾信息。一经查实,委员会将组织并协助消费者开展法律诉讼,维护合法利益。
在落实垃圾信息取证调查工作的前提下,需在法律中明确对垃圾信息发送者的处罚力度,通过高额罚款、定期曝光等手段,严惩违规滥发垃圾信息的广告主。
——确立相关监管部门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我国垃圾信息治理体系
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的基础上,我国还应在相关立法中明晰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治理垃圾信息可找到明确的执法主体。
对于电信运营商,应该允许基础运营商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垃圾信息进行过滤。此外,在兼顾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前提下,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具备监测、发现、举证通信网络中有害信息的能力,以及实现信息溯源、日志留存、快速处置等措施的技术手段。
对于执法部门,须积极贯彻执行与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的违法信息线索报送机制,同时针对市面上出现的垃圾信息群发设备定期开展收缴和打击行动。相关执法部门应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加大对滥发垃圾信息及制售违规群发设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与基础电信企业共同形成垃圾信息闭环治理。
最后,对于信息发送者可梳理各类广告商的发送需求,依照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文对其发送行为进行明确、严格、有针对性的限制。同时还可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向广告主和用户明确发送广告信息的合规平台和渠道,积极鼓励引导移动广告群发市场规范化发展。